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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规则中未成年运动员的特殊保障
张鹏1,2
1.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2.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摘 要根据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未成年运动员有资格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由此也被纳入反兴奋剂规则的调整范畴。2021年修订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从概念厘定、适用范围、举证责任、披露豁免和处罚标准等5个方面强化了未成年运动员的保护。国际国内反兴奋剂规则仍存在条款设置难以达成设定目的、保护规则缺乏深度、个人信息保护缺漏等问题。以此为鉴,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中应增设未成年运动员保护条款,修订《反兴奋剂规则》的公开披露条款,补充《反兴奋剂规则》中未成年运动员的例外规定,强化未成年运动员的个人信息保护,从而促进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国内规则的有效衔接,积极参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在未成年运动员保护方面的创新与完善。
关键词反兴奋剂;未成年运动员;受保护人员;个人信息
霹雳舞、滑板、攀岩和冲浪等项目被纳入2024年巴黎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体现出国际奥委会“年轻化”的改革方向。体育的未来,势必更为新潮时尚( 伊志刚 等,2023)。为适应这一趋势,国际反兴奋剂规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崭新探索,2021年修订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成为改革里程碑(Exner, 2022)。但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反兴奋剂规则、国家(地区)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等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仍存在前后矛盾和薄弱环节。为此,尝试剖析国际反兴奋剂规则中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追求与措施设定之间的背离与偏差,提出完善我国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针对性建议,从而为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更新完善提供中国样本和中国智慧。
1未成年运动员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调整约束
国际奥委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允许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体育赛事。《奥林匹克宪章》第42条明确规定,国际奥委会并不单独对参赛运动员设置年龄限制,这一任务交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自行设定并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从实践来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自行设定的最低参赛年龄限制赋予了未成年人参赛资格。如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世界游泳联合会竞赛规则》(World Aquatics Competition Regulations)第二部分“游泳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奥运会、世界游泳锦标赛等国际赛事的运动员最低参赛年龄为14周岁。未成年人参加奥运会等国际赛事的不在少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我国有18位奥运冠军夺冠时不满17周岁( 金南怀,2021)。全球最年轻的4位奥运冠军,赢得金牌时均不满14周岁(董静,2021)。《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导言”中明确,其所有规定均具有强制性,每个运动员或者其他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因此,参加国际赛事的所有运动员,包括未成年人,均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
反兴奋剂规则秉承应报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的责任设置,在保障未成年人免受兴奋剂控制、骚扰和虐待方面取得实质进展(Campos et al., 2023)。所谓应报正义,是指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造成的实际伤害,惩罚被认定为其应得的后果,并且要求惩罚措施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合乎比例。为保障未成年人免受兴奋剂控制、骚扰和虐待,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于未成年运动员的辅助人员设置了最为严厉的处罚。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第10.3.3条规定,涉及受保护人员的第2.7条、第2.8条的违规应当视为特别严重的违规,并且如果是由运动员辅助人员实施的特定物质以外的违规,则该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当被处以终身禁赛。但是,反兴奋剂规则不加区别地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采取同样的处罚方式和强制性身份信息公开,导致未成年人的隐私泄露,有损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对于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Teetzel et al.,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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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兴奋剂规则强化未成年运动员特殊保护的重要进展
2.1 2015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突破及其适用
未成年运动员属于弱势群体,强化专门保护势在必行。从反兴奋剂规则的发展历史来看,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出台掀开了强化未成年运动员特殊保护的序幕。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奥运会反兴奋剂规则中对于未成年运动员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代理人制度。如《适用于2012年伦敦第30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规则》(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Anti-Doping Rules applicable to the Games of the XXX Olympiad, London 2012)专门制定“附录C:未成年运动员的调整”,要求在样本采集的全程必须有未成年运动员的代理人在场。2015年修订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突出强化了未成年运动员的保护。该条例在“附录1定义”部分,对于“无过错或无疏忽”和“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界定中首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例外规定,即未成年运动员无须证明禁用物质如何进入其体内。所谓无过错或无疏忽,是指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证明其不知道或不曾怀疑,而且即使在极其谨慎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合理地知道或怀疑自己使用或被人施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以其他方式构成兴奋剂违规。所谓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是指从整体情况判断并考虑到无过错或无疏忽的标准,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证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与兴奋剂违规的关系不大。在无过错或无疏忽、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判定中,对于第2.1条“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违规行为,运动员还必须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但是,未成年人等受保护人员除外 ①。上述有关未成年运动员的例外规定也被2016年里约奥运会反兴奋剂规则所接受。
①2021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基本沿袭了这一规定,除个别表述外,最为显著的修订是将未成年人修改为受保护人员。
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适用裁决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体育仲裁院在确定反兴奋剂处罚时,并未将年龄作为特殊考量因素,运动员是否成年也不影响过错程度的判定(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2006)。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奥运会反兴奋剂规则作出改变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规则适用时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布拉戈维斯特·克拉西米罗夫·博日诺夫斯基诉保加利亚共和国反兴奋剂中心和保加利亚奥委会案”( Blagovest Krasimirov Bozhinovskivs. Anti-Doping Centre of the Republic of Bulgaria & Bulgarian Olympic Committee返回搜狐,查看更多